关于“劝告式执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信息来源:办公室   ‖   发稿作者:湖州交警  ‖   发布时间:2007-05-10        

一、总则部分:
1、湖州市公安局推出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劝告式执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在全市范围施行“劝告式执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通过施行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劝告式”执法,把交通执法从简单化向人性化转变,在交通执法中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让交通违法行为人口服心服,进而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总目的。
二是树立辩证执法观的体现。通过施行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劝告式”执法,把公安机关执法为民思想体现在交通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融法、理、情于一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创造高效、公正、权威的交通执法环境。
三是法律的刚性和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结合。通过施行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劝告式”执法,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执法原则,给予交通参与人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其人格,维护其权利,体恤其需求。
(我们相信“劝告式执法”的推行,非但不会削弱法律的威严,相反能够争取广大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创造和谐的道路环境,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
2、这项规定为什么叫“劝告式执法”?
答:我们施行的这项规定之所以叫“劝告式执法”,其包含二层意思:
一是“劝阻、警告”,对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劝阻、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后放行;
二是“公告”,将实施非现场执法的工作地点公开告知与众,并每周发布交通违法行为排行榜。
(当然,叫什么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它的实质内容有没有积极的意思。)
3、推出“劝告式执法”,有没有可能使部分交通参与人有一种放纵的心态,产生交通违法了也无所谓反正不罚款的思想?
答:施行“劝告式执法”,是公安交警部门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树立“以人的安全为核心”的理念,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创造和谐交通的具体体现,更好地落实公安部提出的“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让交通违法行为人口服心服”的要求。
但不是说对交通违法行为以后就不管不罚了,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我们始终坚持“严管重教”的执法宗旨。
对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还是要坚持从严管理原则,予以重罚。而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则要充分体现预防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实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也表明其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一旦发生事故,更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劝告式执法”中规定的几类交通违法行为可以作警告处罚,那么其他的交通违法行为就不能适用警告处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情节轻微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可以责令及时纠正,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但对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算轻微,能否具体明确哪些交通违法行为算轻微,一直以来就有争议,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在大量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生活的需要度,才做出这样的规定。
(不可否认的是,在安全和人性化之间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还是比较困难和有风险的,也希望大家多提好的建议。)
5、“劝告式执法”中书面警告是采用什么形式?
答: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这里的警告就是“劝告式执法”中的书面警告,它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交通民警在现场对违法行为人,以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处以警告。
二、第一大类部分
6、对部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为什么规定从第三次开始作罚款处罚?
答:我国法律规定的多次或累次一般是以三次为限,另外按照中华民族的传统风俗,也是“事不过三”,所以我们考虑前两次对当事人处警告处罚,第三次就要对当事人处罚款处罚。
7、交警在执行“劝告式执法”时,为什么对外埠机动车违反禁止通行标志的不予罚款处罚?如何确定外埠机动车?
答:(“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湖州是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文明城市,这样的一种规定既体现了我们的热情好客,也是改善我们的投资环境和旅游环境的需要。)外埠来湖车辆,对本地的道路情况不熟悉,其违反禁止通行标志虽属违法,但事出有因,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违反禁止通行标志的故意,如果违法后能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对于如何确定外埠车辆,《通告》中明确规定湖州市以外的车辆就是车辆号牌不是浙E的外地车辆,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车辆应是临时或初次来湖办事经商、探亲访友、旅游等,常在湖州的外埠车辆(如本地人驾驶的外地籍机动车)因熟悉本地的道路情况不在此列。
8、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公里/小时以内予以口头警告、教育,不罚款,不扣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车辆行驶都不能超过规定时速,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对速度的控制是不可能十分精确的,如果限速60公里/小时,驾驶人一般都会以最接近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这样可能在60公里/小时的范围内有上下偏差,实际就可能出现驾驶人认为未超速但事实已经超速的情况。
此外,如限速60公里/小时,实际速度超过10公里/小时,即在70公里/小时内的,我们认为也是属违法情节轻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9、在实际执行中是如何确定机动车是接送、救助危急伤病人员的?
答:对危急伤病人员需送有关医疗机构进行急救的,为了争取时间对病人进行抢救,送的过程中为抢时间,可能要违反交通信号,如超速、违反标志标线等,这不但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还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隐患,所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我们不鼓励使用民用车辆或出租车来接送危急伤病人员的,市民碰到这种情况尽可能通过120、110联系医疗救护车进行接送。
但如果碰到一些特殊情况,使用了民用车辆或出租车接送危急伤病人员而违反了交通信号灯、标志等,被路面民警查到的,会予以即时放行;如果是被视频抓拍的,则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如其送的病人医疗记录证明、证人证言,有GPS记录仪的出租车还可以提供车辆行驶线路图等等),经交警部门查证属实后,可免予处罚。
10、为什么非机动车后座不能乘坐12周岁以上小学生?突破这个规定有什么意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实际生活中,一部分小学生已满12周岁,上学、放学往往还是由家长使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接送,这虽然违反了法规的规定,但也是广大市民的实际需求,我们认为对使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接送12周岁以上小学生的,还是以教育、规劝为主,同时希望广大学生家长尽量让孩子乘坐公交车出行,这样既安全又有利于培养孩子的能力。
11、碰到办理婚丧事宜机动车的哪些违法行为能当场改正的,你们交警作警告处罚?
答:办理婚丧事宜是百姓生活中的大事。对这些车辆的违法行为,我们首先规劝当事人自行纠正,进行口头教育、警告,但对现场不立即纠正或不予配合交警执法的,我们还是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具体哪些行为可以,因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种类比较多,不可能一一列举,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行为,就不属轻微违法行为之列。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婚车界定为接送新人的彩车,而非所有迎亲的车辆。还要说明的是,用喜纸遮挡牌照这样的行为,还是要处罚的,一是这样的行为完全可以避免,这也不属于中华民族的传统风俗,二是这样的行为一旦蔓延,容易被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借以利用从事严重犯罪行为。
12、哪些是禁止标线?怎么样是“单边轮胎压禁止标线”? 
答: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禁止标线是告示道路交通的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车辆驾驶人及行人需严格遵守的标线”。禁止标线包括禁止超车线、禁止变换车道线、禁止路边停放线、停车让行线、减速让行线、禁止掉头线、停车让行线、导流线等等。最常见的如中心黄色双实线和路口的分道线,是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一旦车辆压线就是违反禁止标线,就要受到处罚。
机动车一侧的轮胎压在标线上,但轮胎在地面的接触面未越过标线,属“单边轮胎压线”,而一旦越过就是跨线,车辆就行驶到相邻车道,影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就要按照违反禁止标线进行处罚。
三、第二大类部分:
13、机动车驾驶人在上下班时段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这里的上下班时段具体指哪个时间段?
答:通常情况下,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的上下班时间都有所不同,不同的季节也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论,我们要求路面民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来把握。
14、非营运机动车靠右侧边临时停车,这里的非营运机动车具体范围是指哪些?
答:非营运机动车是指经营运输人员、货物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包括私家车等。之所以在规定中排除了营运机动车,是因为营运机动车象出租车、公共汽车、货运汽车,承担着运输其他人员、货物的重任,驾驶这些车辆的驾驶人都是职业驾驶员,出租车、公共汽车承担的不但是驾驶人自身的安危,而且关系到其承载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危,所以对这些车辆的驾驶人的要求相应也高一些。
15、为什么对机动车不按规定进入待转区,前2次可以不罚款处罚?
答:《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左转弯待转区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信号灯绿灯亮时,左转弯的车辆应当按规定依次进入待转区停车等候”。
对机动车不按规定进入待转区进行处罚,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做出的严格规定。但任何一样新生事物的出现,总有一个适应过程,待转区的规定,有的驾驶员可能还不太熟悉,所以对未按规定进入待转区的,前2次我们暂不对其处罚款,到第三次,因为其受到过教育而知晓其规定,其不遵守就要受到罚款处罚。
16、行人不按规定通行是哪些行为?
答:包括行人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等等。
17、汽车一侧刹车灯等灯光在白天失效,怎么才算不影响安全?
答:作为机动车的驾驶人,为确保安全,应当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前,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包括汽车的灯光,如果有部分灯光失效就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在夜间危险则更大。但现在非职业驾驶人(特别是私家车主),只会开车,对自己的车还不懂怎么去保养维护,考虑到白天危险性较小,我们会提醒车主及时去修复。
四、第三大类部分:
18、个别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段如何来界定?为什么60码以下一般不测速仅限于公路范围?
答:有一些路段确有设计和建设中的安全隐患,短期内又难于改造,就只有通过降低车辆速度来确保安全,所以有的地段还可能会有低于60KM/H限速的情况,对于这样的路口路段我们也规定了一个具体的标准,如果在一个月内发生交通事故3起(含)以上的,我们认定其为危险的事故多发地段,就要进行测速处罚。
把这个规定局限在公路,是考虑到我们的城市道路按照设计能力是低于60KM/H的,城市道路的条件逐步改善了,但人员又相对密集,如果全面放开,安全隐患将十分严重,更会助长飚车一族的诞生。
19、每个工作日通过电台公布流动测速点是否有具体时间?
答:每个工作日的8:00、11:30、17:00三个时段,通过湖州广播电台交通经济频率(FM89.6兆赫)“交通第一线”栏目,滚动播出全市交警在公路上流动测速的地点,来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0、每周的违法行为排行榜具体有那些内容?在什么时间发布?
答:主要是前一周内全市各路口路段视频抓拍到的违法行为数量居前10位的情况,包括具体位置、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数量。这样做是通过增加执法的透明度来起到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作用。我们会在每周5通过湖州交警信息网和湖州广播电台交通经济频率来发布上周5至本周4的统计数据。
21、及时更新交警信息网上的信息是什么概念?能确实做到吗?
答:公安系统所使用的工作网络因为涉及数据保密,所以是内部的局域网,而广大交通参与者普遍用以查询的湖州交警信息网属于INTEL网,两者是物理隔断的。
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的违法行为信息,需要通过采集、审核、录入内部网,再输送到INTEL网,这样的一个流程,所以时间上可能就比较长,以往也有着制度上不够完善的主观因素,导致有部分的违法行为在发生后较长时间行为人才能查询到,给大家带来了不便。
基于此,我们在技术和工作制度上加以了改进,确保能够在10日内让行为人在湖州交警信息网上查到相关信息。也欢迎大家监督和提出更好的建议。
22、对发生在5、1以前,但按现在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对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劝告式执法”将于5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但对施行前所发生的这几类违法行为,还未来接受处理的,仍将按照原来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理,以体现执法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