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昨日起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信息来源: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发稿作者:湖州交警  ‖   发布时间:2007-08-16        
   广东省东莞市昨天起正式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该市各级交警部门将上路严查整治,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东莞市自2007年8月15日起,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

    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整车主要技术性能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二是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三是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四是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

    对不符合上述四种条件之一的电力驱动车辆应按机动车处理。

    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未能当场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的,扣留车辆;电动自行车不按车道行驶的,对驾驶人处罚款20元;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且具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元或50元的罚款。

    根据有关规定,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作出5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扣留车辆。

    在此特别提醒,对于驾驶“机动车类”电力驱动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将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对于“非法安装电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的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可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并依法当场收缴非法装置。如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依法扣留车辆,同时收缴非法装置。

    对依法扣留的电动自行车的处理

    当事人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并收缴罚款后,及时退还车辆;当事人没有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通知当事人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