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发稿作者:湖州交警  ‖   发布时间:2009-05-08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依法快速处理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和实现保险快速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指符合下面全部条件的交通事故: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牌证齐全有效,各方车辆均在本市(包括县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互碰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失,且车辆可以继续行驶;
(三)仅造成一方车辆损失3000元以下或双方车辆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财损事故;
(四)各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自行协商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县区逐步推行后适用本细则)。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湖州市公安局和湖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湖州市交通事故车辆定损中心”(简称“定损中心”),并负责定损中心的日常管理。湖州市公安局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窗口。湖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
第五条 在道路上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的,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当事人对事故基本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以及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一方车辆逃逸的。
第六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按下列方式和步骤进行:
(一)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及保险凭证后,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二)立即报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认真填写《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双方各留存一份。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三)各方当事人本人及事故车辆应当一同到定损中心办理理赔手续。发生在夜间(18时以后)定损中心工作时间之外的交通事故,可以在第二天上午到定损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无论当事人有无责任或车辆有无损失,事故车辆都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到定损中心定损,如因当事人不及时定损,造成保险公司对自行协商的事故事实存在疑问而无法核实的。当事人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的事故责任按照“全责、无责”或“同责”两种方式确定。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其他情形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事后经评估确认财产物损超过本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限定数额,保险公司有需要的,事故当事人可持《协议书》、定损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一同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事故认定。交通警察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简易程序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未在现场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事后报案已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保险公司对自行协商的事故事实有疑问或发现协商内容有明显问题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查或自行要求复核现场,当事人应当配合。
事故双方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所作出与事故事实不相符的《协议书》无效,由当事人报警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事故双方虚构事实或故意造成事故制作的《协议书》无效。对因此骗取保险理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有异议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损。
第十一条 在湖州市以外地区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车辆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撤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查实后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对属于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范围,且已按照自行协商程序处理结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对造成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驾车驶向定损中心的途中,如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故意逃离且在《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另一方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符合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条件的,按交通肇事逃逸性质处理。当事人已留真实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离开的,但迟迟不解决赔偿事宜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定损核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车辆、证件有问题或已过有效期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经查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如当事人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协议书》制式表格可以在保险公司服务大厅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湖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站下载,驾驶人应随车携带。
第十六条 三方以上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机动车损失且损失额均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可以参照本细则自行协商处理。在封闭式小区道路等其它地方发生的轻微物损机动车交通事故,参照本细则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仅造成非机动车损失且损失额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机动车负赔偿责任的,参照本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