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处理规定
信息来源: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发稿作者:湖州交警  ‖   发布时间:2009-07-14        

一、违法处理工作基本流程
1、现场违法
①对交通违法被民警现场查处未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的,在15日内持当场处罚决定书直接到指定的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②对因交通违法被民警现场查处且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车辆的,当事人需持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行驶证、保险凭证等相关证件到二环西路788号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违法处理大厅接受处理。
③除特殊情况,民警暂扣的机动车均停放在凤凰开发区机电路前卫停车场内,当事人按规定接受处理后,可凭违法处理大厅民警开具的“放车凭证”到前卫停车场办理取车手续。
2、非现场违法
处理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持违法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到二环西路788号交警支队违法处理大厅处理。其他人(包括驾驶人俱乐部)不能代办处理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
机动车管理人、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如需了解机动车或驾驶员违法信息的,可到二环西路交警支队违法处理大厅查询,也可到互联网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页上查询,网址是,但因互联网查询信息数据库更新问题(互联网信息更新速度滞后于公安内网),查询到的违法信息可能与公安内网不符)。
3、注意事项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交通警察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规定,交通警察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做出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做出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④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9条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或机动车驾驶证。
⑤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60日内向湖州市公安局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3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⑥各县(区)道路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违法到各县(区)交警大(中)队咨询、处理。













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规定
1、机动车驾驶员记分周期的计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计积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驾驶证有效期内每一年相对应的有效期日为一个记分周期,如驾驶证有效期为2006年12月13日至2012年12月12日的(也可能表述为2006年12月13日起6年内有效),第一个记分周期为2006年12月13日起至2007年12月12日止,第二个记分周期为2007年12月13日起至2008年12月12日止,以此类推,但需注意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周期。
2、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周期内的分值规定
①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接受考试(即俗语所说的理考),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规定参加理论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即俗语所说的路考)。
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辆,也不得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办理车辆通行证等。
③ 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一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二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四分。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情况的处理
①根据支队目前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且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到二环西路788号交警支队违法处理大厅办理相关业务,持窗口民警开具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凭证和满分学习通知书到大厅四楼车管所安全教育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②长兴、安吉、德清三县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且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就近到各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4、特别提示
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建议机动车驾驶人来办理满分学习相关业务时不要驾驶机动车,如机动车驾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驾驶机动车来支队的,返回时应当委托有驾驶资格的人代为驾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