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湖州交警  ‖   发稿作者:警公科  ‖   发布时间:2015-12-09        

浙江省建设厅

             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

建规发〔2007〕166号

                                                       

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规划局(建设局)、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导向作用,从源头上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促进我省城乡建设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我省开展重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场、公交枢纽、机场、客运码头、轨道交通换乘枢纽站等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行政中心、会议中心、大中型医院、学校、影剧院、物流仓储中心、仓储式购物中心、大中型超市等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城市核心区、交通敏感区和主干路两侧的大中型旅馆、饭店、商厦和办公楼等大型建筑设施;城市大型居住区和其他大型公建类项目;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建设工程范围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有关内容具体确定。

    二、关于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要求

    开展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行,且交通影响评价项目组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交通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以及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与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对于交通影响特别重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在选址前进行专门的交通影响分析,以提高项目选址的合理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深度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有关具体技术要求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作出规定。

    三、关于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论证由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其中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交通影响评价中规划技术方面的审查和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中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组织等方面的审查和协调。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结论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凡评价报告指出项目实施结果会对道路交通产生不利影响的,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修改完善,最大程度减少不利影响;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消除的,不予批准建设。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七年七月十日

抄送: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省内各规划编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