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落实方案》,自2016年4月1日起,浙江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内二手车转移仍执行原政策。
实施范围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具体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规定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重型柴油车 具体是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规定的、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
实施时间
2016年4月1日
在浙江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在2016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已签订新车销售合同,或开具新车统一销售发票,或省外车辆管理所已办结转出业务欲转入浙江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辆,可以在2016年6月1日前(不含6月1日)在浙江行政区域内办理注册登记、转入业务。
2017年1月1日
在浙江行政区域内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2017年7月1日
浙江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2018年1月1日
浙江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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