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下列违法行为人(名单见附件1)因实施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办案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详见附件2)
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