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湖公(交)送字〔2021〕第004号
潘旗强、顾坎、王松、牟锐、朱蔚、林伟、冯凎泉、张勇、张李荣、沈昌桦、徐方强等十八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获。上述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的限期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支队拟对以上十八位机动车驾驶人做出行政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详见附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3063535-69961-644-驾驶人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