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湖公(交)送字〔2021〕第002号
汪训增、何龙飞、杨发三、汪恩亮、邱信荣、朱杨斌、聂双龙、李继强、许继洞、刘云安、张海珠、陆应生、高土江、周利、邱彦国、石玉龙、蒋文斌、王帅帅、鲍会根、宗阿明、王长松、荀金根、胡林忠、刘元宵、胡海清、施新峰、宗铁良、吴世平、刘彬、李锦初、杨新勤、谭成友、魏景友、陈太明、安忠贵、黄乃付、谢金方、谢尚超、张洪刚、王震、李艳生等机动车驾驶人,在2019年0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获,上述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的限期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拟对上述驾驶人做出行政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3037427-69961-644-驾驶人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