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所以应先变更车辆颜色后,在十日内再将车辆开至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
所需材料: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车辆需开至车管所查验。
此业务可代办。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电子委托书(车主为单位需加盖公章)。
温馨提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管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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