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23条、24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3、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照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答:本人可以携带户口本上能体现曾用名和现在名字的户口本原件,或者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名字变更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驾驶证原件、两张驾驶证标准照片(可到车管所拍摄),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的市县车管所办理相关驾驶证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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