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有关“好意同乘”的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裁判规则】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亲戚、朋友、同事之间搭便车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该“好意同乘”的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人身损害的,事故非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被告谢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且未按照规定速度行驶,存在过错。在谢某与王某的好意同乘行为中,事故发生并非被告谢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可以减轻被告谢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聂某承担50%责任,谢某承担事故的30%责任。
3811216-69954-644-安全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