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72号令)第四十七条: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