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9分。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