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四条: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1.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符合保留原号牌条件的,在办理车辆(新车、二手车都可以)注册登记、转让登记、转入业务时,可以向窗口受理人员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码号牌。
由此可见,保留的号牌仅限本人使用,无法转让给他人。那么,有无其他方法,使用妻子名下的保留号牌?
回复:有其他方法!
以妻子的名义购置新车,办理注册登记申请使用保留号牌,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再申请“夫妻变更”业务,即可实现本人意愿。
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一人名下转移到另一人名下,车辆信息发生变更,但是车牌号码不改变,叫做机动车更名。
◇ 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原件)
◇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 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
注意事项:
1.机动车夫妻变更业务需夫妻双方共同前往现场办理;3.车辆在抵押登记期间的,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另一方姓名,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可以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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