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实施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164号)
对机动车转让登记做了调整
车辆在抵押/质押期间
可以申请转让登记了!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属于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的,还应当提交原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现机动车所有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
属于在机动车质押期间的,还应当提交原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质权人身份证明。